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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的自书遗嘱,执行人是两个女儿,母亲想故去,把在自己名字的两居室给自己的两个女儿

母亲的自书遗嘱,执行人是两个女儿,母亲想故去,把在自己名字的两居室给自己的两个女儿,这种间房是母亲婚前的一个单位公房,单位公房卖地拆迁,给母亲补了一个两居室,但补这个两居室时,已领结婚证,母亲自书遗嘱能给两个女儿,两个女儿是母亲自书遗嘱的执行人,谢谢,想通过电话咨询
ask1726984471|2018-04-09 15:4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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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6971014556

你好,有效的遗嘱必须符合以下要件:一是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以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精神健全的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亦即具有遗嘱能力。二是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就是要求最终由遗嘱表现出来的内容与立遗嘱人内心关于财产及相关事务处分的想法相一致。三是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如果遗嘱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包括法 展开
2018-04-09 16:32
来自北京市

ask5829942917

您好!公租房不属于遗产。
2018-04-09 16:22
来自北京市

ask9024902065

您好,已有专业法律顾问联系您‘’====--
2018-04-09 16:09
来自北京市

ask90343932

母亲可立遗嘱处分自己名下的房产。补两居室时,没有再补钱的,两居室仍是母亲个人财产。
2018-04-09 15:5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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