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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第十一条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2018-04-05 16:2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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