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限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不适用于集体土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移必须是先地后房。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土地使用权证并未列入转移登记时必须的提交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具体需要,要求权利人提供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件并不违反法律的原则精神。 但参照现行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不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必要要件。 根据我国现行房屋转让“地随 展开
以下情况限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不适用于集体土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移必须是先地后房。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土地使用权证并未列入转移登记时必须的提交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具体需要,要求权利人提供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件并不违反法律的原则精神。 但参照现行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不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必要要件。 根据我国现行房屋转让“地随房走”原则,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分离”、两证“权利主体相一致的原则”,未取得或者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不必然导致土地使用权的丧失, 而只承担不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始终坚持仅有房屋权属证书及其他资料、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就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做法,其后果是:抬高了房地产市场房屋产权转移准入制度的门槛,增加了产权转移登记的手续;阻碍房屋权属流通;影响权利人对我们房产管理部门的信赖和房产管理部门在市民中的声誉,有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无土地证就卖不了房子,影响了房屋权属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再者,作为房屋买卖等权属转移登记的管理部门,我们房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就是就是进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审核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工作,所以,我们应该管涉及房屋产权方面的事,把有关房屋产权方面的关。除此以外的事,我们不应该管,其他方面的关,也不应该由我们把。不该把的关把了,从权利角度讲,不是加强了房产管理部门的权力,而是削弱了房产管理部门的权力。这样做,当然不是随意而为,而是建立在对各种法律关系深入研究的基础之上,以保障交易安全和效率且登记机关不承担法律责任为原则。 因此,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是房地分管体制下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的必要要件。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