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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并且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2018-03-16 11:1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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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第三条 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应按本暂行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 展开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第三条 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应按本暂行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区间选定,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单位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以将其分支机构视为独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第四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以下简称公积金)负责本市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第五条 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向公积金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单位和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单位和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网站下载。第六条 缴存单位、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本暂行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 专办员第七条 单位应当指定1名或者数名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单位职工为住房公积金专办员(以下简称专办员),负责本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公积金应当对专办员组织业务培训,并不得收取业务培训费用。第八条 专办员承办以下事项:(一)负责按规定为本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业务;(二)整理、保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资料,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保密义务;(三)审查本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交的有关资料;(四)协助公积金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知识的宣传和指导;(五)承办单位或者公积金规定的其他住房公积金事项。第九条 专办员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第十条 专办员本人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变更,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专办员信息变更申请表》、专办员身份证明文件。第三章 登 记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专办员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申请表》;(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五)专办员身份证明文件;(六)单位证明材料。《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成立的单位应当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专办员注册登记。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单位证明材料,由单位根据单位自身性质分别提交下列有效的材料:(一)国家机关应当提交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二)事业单位应当提交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登记证明;(三)企业应当提交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外商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五)社会团体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第十三条 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除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一)单位名称、性质分类、经济类型、资格类型等信息变更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二)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的,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三)法定代表人登记信息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四)托收账户开户银行、托收账户银行账号、托收账户名称更改的,提交和公积金重新签订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第十四条 单位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被合并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等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除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申请表》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一)单位分立、被合并的,提交单位分立、合并批准设立文件及分立、合并后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副本;(二)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提交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者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者注销工商登记等证明文件;(三)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文件。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单位未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且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两年内未有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应当将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集中封存户管理。第十五条 职工本人申请办理个人登记信息变更的,除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一)职工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等信息变更的,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或者户口簿;(二)户籍情况变更的,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户口簿;(三)婚姻状况变更的,提交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第四章 账户设立、封存、转移第十六条 自公积金核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清册》。前款规定中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原则上应当选定一家受委托银行(归集专户银行,下同)办理。单位选定受委托银行后,应当在该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业务。新录用职工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清册》。第十七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清册》。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后,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清册》。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等可以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设立的集中封存户管理:(一)职工调出原单位或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落实新单位或者新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二)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第十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需转移至集中封存户管理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清册》;(二)职工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批文证明材料。职工本人办理前款规定业务的,除提交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身份证明文件。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所在新单位应当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市内转移清册》:(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二)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三)集中封存户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第二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市外转入本市,职工所在本市新单位专办员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异地转入申请表》。职工本人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业务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身份证明文件。第五章 汇缴、缓缴和补缴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在每月规定时间将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汇缴人数、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单位专办员应当在缴存日前办理相关业务。第二十三条 单位调整缴存基数或者缴存比例的,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或者《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第二十四条 单位因连续亏损2年及以上申请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表》;(二)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或者工会决议书;(三)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前款规定中的降低缴存比例是指单位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下设置缴存比例的情形。本条款规定中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自受理缴存单位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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