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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细则有哪些?

ask2323223169|2018-02-09 09:3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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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指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军队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指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用地)。
2018-02-09 10:06
来自北京市

byyw

土地使用税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 展开
2018-02-09 10:02
来自北京市

ask738919105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 展开
2018-02-09 09:5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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