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诉状能行吗?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房屋租赁押金1400元;2.判决解除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承租方)与被告(出租方)于2017年7月2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见附件1)。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第二条,租赁期限: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第三条,... 展开
这个诉状能行吗?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房屋租赁押金1400元;2.判决解除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承租方)与被告(出租方)于2017年7月2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见附件1)。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第二条,租赁期限: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第三条,租赁押金:人民币(大写)贰仟捌佰元整(¥2800),在签订本合同后当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押金,甲方应开具相应地押金收款收据,租赁押金不计利息。在返还房屋当,经甲方验收房屋且甲乙双方项目结清水、电、有线电视、煤气、温泉以及物业等相关费用后,甲方应将租赁押金退还给乙方。第四条,月租金:人民币(大写)壹仟肆佰元整(¥1400),乙方应每壹个月支付一次租金,在应付租金当月的3号前支付。在签订本合同后当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第十四条,违约责任第2款:在非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情形下,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与月租金等额的违约金;支付的违约金低于对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对方实际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原告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退租,违反了合约第二条关于租期的约定。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在并未造成被告其他损失的前提下,原告同意以合约第十四条第2款相关规定支付被告与月租金等额的违约金,用一半的押金(¥1400)抵扣。而被告以租期还有5个月到期,损害其5个月租金利益为由,强制扣押剩余押金(¥1400),违反了合约第三条和第十四条第2款。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能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