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十堰市因“动力总成项目”拆迁了我承包的一个水库和面积约2平方公里的山场。拆迁办实测住房面积805平米,当时只签了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协议,没有签订安置协议,我们要求签订安置协议,拆迁办的工作人员说:“我们代表政府,你们要相信政府。按测量面积,拆一还一,拎包入住”。现在,7年过去了,拆迁办解散了,安置办不认可当初拆... 展开
2011年,十堰市因“动力总成项目”拆迁了我承包的一个水库和面积约2平方公里的山场。拆迁办实测住房面积805平米,当时只签了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协议,没有签订安置协议,我们要求签订安置协议,拆迁办的工作人员说:“我们代表政府,你们要相信政府。按测量面积,拆一还一,拎包入住”。现在,7年过去了,拆迁办解散了,安置办不认可当初拆迁办的测量面积,要求被拆迁户提供土地使用证,无土地使用证,一律不予安置。因我承包的水库和山场是用来经营养殖和农家乐的,只有住房办理了房产证(130平米),其余房屋(675平米)均你没有办理房产证。请问,安置办的做法合法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