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原告的茶叶地地头空地(邻公路)建房,1、林业局现场勘察后书面回复原告有没有胜算?
被告在原告的茶叶地地头空地(邻公路)建房,1、林业局现场勘察后书面回复:被告建房位置在原告所持有林木权证范围内面积0.7亩,未再面积0.2亩。2、被告建盖的建筑物经乡国土资源管理所责令停止该违法行为,被告未执行。3、被告建盖的建筑物经公路路政管理大队限期拆除该违法行为,被告未执行。一审法院认为在执行机关未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之... 展开
其他答案
您好,您的诉求是什么呢?事实上在这类案件中,执行是很难的,法院裁定驳回其诉的原因是:"执行机关未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之前,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审理民事纠纷",这是对的,对方建的是违章建筑,依法应当拆除的。相关单位的执行更为直接有效。
2017-12-22 08:3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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