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涉及离婚房产纠纷案件,有一处2009年,由父亲名下转移的房产
您好:本人涉及离婚房产纠纷案件,有一处2009年,由父亲名下转移的房产,当时由于办过户时,赠与手续较繁琐,直接做的买卖过户,签有房屋转移契约。(金额50000元),由于当时老人是以养老为前提才做的房产转移手续,钱至今一分未付。现对方提出离婚诉求,该处房产也为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请问法院会已于支持吗?另:该处房产本人在房管局查阅...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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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上述的房管局查阅的显示信息可以作为一项证据使用的,但是一样可以提供反证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继承的共同财产,除非能够证明有附义务未履行约定的义务以及明确只是针对个人的赠与。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2017-11-02 09:3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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