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集体耕地在年已建厂房,期中部分土地是与村民签订18年使用期合同,合同中有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请问当前国情应怎样续接更加妥当?
区级集体耕地在年已建厂房,期中部分土地是与村民签订18年使用期合同,合同中有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现在18年快到期了,请问当前国情应怎样续接更加妥当?请建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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