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租店铺一间,合同签订3年,合同约定提前3个月缴纳次年房租,约定6月6号缴纳是否要负违约责任?
本人租店铺一间,合同签订3年,合同约定提前3个月缴纳次年房租,约定6月6号缴纳,7号电话通告对方解除合同,对方不同意,10号再次短信通知对方,对方也不同意,本人9月6号房租才到期,本人做法是否可以依据合同法之九十四条第二款法定解除合同,到房租到期在搬离。对方不认可起诉,是否要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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