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根据以上规定,以及您母亲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结婚登记证、居委会主任出具的证明或证言,已经足 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根据以上规定,以及您母亲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结婚登记证、居委会主任出具的证明或证言,已经足以使人民法院认定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您父亲如果主张该房为其个人财产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产权证上的登记,不具有绝对效力。 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来看,如果此房不涉及您祖父、祖母为您父亲全额出资建房并将房产登记在您父亲的情况,该解释不影响人民法院将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