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您好!姥姥姥爷去世之后,留下房产一套。姥姥的50%给我母亲。
各位律师,您好!姥姥姥爷去世之后,留下房产一套。姥姥的50%给我母亲。其他50%各自平分给五个子女。但是现在三个子女不同意,说房子估价过低。拒绝这么分房子。于是向哈尔滨市南岗法院递交诉讼。8个月来,法官仅开庭一次。再无音信,不管我们这些老百姓怎么折腾,法官就是不见你。我们不明白下面该如何办理?求求各位给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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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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