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这样的问题,孩子的妈,在外地有人了,她也同意离婚,但是不回来,我去法院起诉了那么我还得去深圳离婚去吗?
我是这样的问题,孩子的妈,在外地有人了,她也同意离婚,但是不回来,我去法院起诉了,但是法院说得去,女方的所在地离婚,那么我还得去深圳离婚去吗?女方委托她家里人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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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其余部分参加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
2017-06-01 16:1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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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6、非军人对非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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