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相关人员说:我们每月所交物管费全部是用于聘请保安费、清洁费、公共设施费、维修费等等,唯独不包含业主的人身安和财产安全的保护费,也就是说业主在所属物业公司管辖范围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他们概不负责!全由业主自己承担。因为他们说我们所交的物管费全是用于其他而根本没有这部份,所以这方面的损失与他们无关!在2016最新“物业... 展开
物业公司相关人员说:我们每月所交物管费全部是用于聘请保安费、清洁费、公共设施费、维修费等等,唯独不包含业主的人身安和财产安全的保护费,也就是说业主在所属物业公司管辖范围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他们概不负责!全由业主自己承担。因为他们说我们所交的物管费全是用于其他而根本没有这部份,所以这方面的损失与他们无关!在2016最新“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里物业的人说他们没有未履行合同的约定(因我们作为业主物业公司根本没和我们签订过什么合同,自然就没什么约定),所以他们不必对我们业主在他们物业公司的管辖范围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损害,自然就不负任何责任。这合理合法吗?!不知这是哪家的法律?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