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税[2010]42号文《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展开
依据财税[2010]42号文《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可以免缴土地使用税。财税[2010]42号规定的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即属于财政部的另行规定。类同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第一条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利用原土地拆旧返新,一般不需要另购土地,若全部改造均用做安置住房,按照财税[2010]42号规定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但是通常情况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多是二层简易楼房、筒子楼、平房,按照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开发,建筑面积会成倍增加。开发商为追求高额回报,不会将取得土地全部用于安置住房建设。因此,非安置住房是一定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计算方式财税[2010]42号规定,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但要提交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例如,土地面积5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80000平方米,其中安置住房50000平方米,年税额标准5元/平方米,则开发商应缴纳土地使用税50000×(80000-50000)/80000×5=93750元。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