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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付款方式,没有约定付款期

07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付款方式,没有约定付款期限。甲方履行了合同义务,乙方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期间只有口头催款,现乙方认为已过诉讼时效更是有恃无恐,按照最高法关于诉讼时效制度规定,本合同应属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请问甲方如果现在以正式催款函方式送达乙方,能否以此时计算诉讼时效开始时间?
ask493458998|2017-05-11 18:3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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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5258864564

诉讼时效期间从你发催款函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对方收到催款函后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2017-05-11 18:4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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