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售房恶意欺诈,将受重罚“买一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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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恶意违约欺诈开发商将付出沉重代价,解释第8条规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房户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告知买房户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 展开
2017-05-09 15:1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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