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事实不清:事实是本人2016年9月25日在被告处开药,当晚第一次服药后不久身体出现病状的,由于病状加重不得已于下半夜(即2016年9月26日凌晨)找人用车送至被告医院,当夜值班医生有记录病状,并急嘱赶紧到大医院去治疗,随即9月25日当夜(即2016年9月26日凌晨)赶到辽阳市中心医院急诊就医。以上所述有医院门诊病历和... 展开
一、认定事实不清:事实是本人2016年9月25日在被告处开药,当晚第一次服药后不久身体出现病状的,由于病状加重不得已于下半夜(即2016年9月26日凌晨)找人用车送至被告医院,当夜值班医生有记录病状,并急嘱赶紧到大医院去治疗,随即9月25日当夜(即2016年9月26日凌晨)赶到辽阳市中心医院急诊就医。以上所述有医院门诊病历和缴费单为证,也可以调取辽阳市中心医院录像取证。两审认定原告在被告处开中药服用。于2016年9月25日晚开始服用,2016年9月27日凌晨发病住院。两审明知原告是2016年9月25日夜(9月26日凌晨)门诊急诊治疗,之后病情反复加重不得已于9月26日夜(9月27日凌晨)经门诊急诊办理住院(以上有病历、病志、收费单据为证,并且早已经递交法庭)。从发病到住院是个完整的时间链,是个不间断的过程。两审法院故意抛开门诊急诊治疗过程,造成原告服被告中药和发病住院间隔两天的假象。两审的认定明显违背事实,罔顾事实的断案很耐人寻味!二、举证倒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涉及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庭审中被告虽然是出具了医生职业资格证,药品采购单、随货同行单等材料,并提出是按药典开药给原告。这些所谓证据最多只能证明医生有行医资质,药品经过质量检验。但是绝对证明不了医生有执业医师证诊疗中就不会出问题。按药典开药既不能排除辨证上的偏差,更不能排除用药上的偏差。两审过程中原告均提出举证倒置:灯塔市法院审判员给出的答复说:“你不懂,后面还有。”之后并没有给出任何解释。辽阳市法院法官答复说:“不是那么回事。”之后也并没有给出任何解释。都知道最讲法的地方就是法院,对于举证倒置的法律法规相信两审法官也一定非常精通。偏偏两审对原告提出的举证倒置避而不谈,原告所提出的举证倒置如果正确法院应该支持,反之如果错误也请给个说法讲清。三、不采纳证据在二审的判决书中提到调解时被告同意赔偿药费的三分之一,但是不能作为认定被告的医疗与原告发病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二审时原告当庭提交了原告和被告协商过程中影像光盘和文字资料,其中被告明确承认原告所患病症和其所开中药有关,并且提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