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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退房纠纷

2012年向咸阳申购经济适用房一套,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签订合同时约定2014年12月30日前交房,然后对方拿上合同去盖章,后来通知去拿合同,回来后没注意看,快交房时才注意到对方没有征得我的意愿,将合同上交房时间改成2015年6月30日,我后期跟对方交涉此事,对方态度蛮横,说谁让你领合同时没注意就领走,就这样沟通近一年未果。... 展开
团团大叔|2017-04-10 15:37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ask721393010

如果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2014年12月30日前交房,后开发商在未经你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了交房日期的,该处变更属于无效条款,应当依据原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履行。开发商延期交房,购房者可催告开发商要求对方赶紧交房,如果超过了3个月开发商还是无理由延期,那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2017-04-10 16:09
来自北京市

ask6486939062

迟延交房的,你可以要求退房退款。建议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2017-04-10 16:00
来自北京市

ask3024341542

1、不属于合同欺诈;如果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2014年12月30日前交房,后开发商在未经你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了交房日期的,该处变更属于无效条款,应当依据原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履行。2、开发商延期交房,购房者可催告开发商要求对方赶紧交房,如果超过了3个月开发商还是无理由延期,那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 展开
2017-04-10 15:5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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