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又提出要对字迹的时间进行鉴定。及钱款的来源要进行确认请问如果开庭时我方如何应对是最佳的?
有个投资购房合同有对方签名的,后来对方否认是对方所签名的。现在鉴定机构鉴定出来是对方所签的名字。但对方又提出要对字迹的时间进行鉴定。及钱款的来源要进行确认。我是原告,我认为对方提出的都是胡搅蛮缠的,应该不予同意对方的那些要求。请问如果开庭时我方如何应对是最佳的?非常谢谢
其他答案
你有权拒绝,是否批准,是由法官确定的。但是你可以不予协助提供鉴定所需的样本,关于形成时间的鉴定,没有同样的保存条件,同样的样本,要鉴定出来十分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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