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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二人共住一个院子,1954年发的土地证上只写了兄长一人的名字,1990年办的两个房产证上是二人各自的名字和房屋面积为什么不按《城市拆迁条例》规定“以房产证”为依据呢?

兄弟二人共住一个院子,1954年发的土地证上只写了兄长一人的名字,1990年办的两个房产证上是二人各自的名字和房屋面积,并且房产证、户口本、身份证上都是各自的门牌号码。最近遇上政府拆迁,拆迁办的人说只跟持有土地证的兄长签合同。请问这样合理吗?又不是征地,为什么不按《城市拆迁条例》规定“以房产证”为依据呢?
ask1231606516|2017-03-17 18:23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ask5403891707

这样不合理,只要持有政府部门办法的产权类证书,就应该享受拆迁权益
2017-03-17 19:17
来自北京市

ask4105107929

应以房产证为依据
2017-03-17 19:12
来自北京市

ask6574426594

54年的证件早已失效,应该按90年的证件处理
2017-03-17 18:54
来自北京市

ask955094195

理应以房产证为依据,建议协商解决问题。
2017-03-17 18:50
来自北京市

ask407192449

是应该以房产证为依据的,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
2017-03-17 18:3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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