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二人共住一个院子,1954年发的土地证上只写了兄长一人的名字,1990年办的两个房产证上是二人各自的名字和房屋面积为什么不按《城市拆迁条例》规定“以房产证”为依据呢?
兄弟二人共住一个院子,1954年发的土地证上只写了兄长一人的名字,1990年办的两个房产证上是二人各自的名字和房屋面积,并且房产证、户口本、身份证上都是各自的门牌号码。最近遇上政府拆迁,拆迁办的人说只跟持有土地证的兄长签合同。请问这样合理吗?又不是征地,为什么不按《城市拆迁条例》规定“以房产证”为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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