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产权的地下室,在二手房交易中,只在合同中由业主声明为所购房屋的附属,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没有产权的地下室,在二手房交易中,只在合同中由业主声明为所购房屋的附属,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地下室和一楼有结构上的关系,是小复式,内置楼梯。房产证上测绘页有楼梯,但是没有地下室。面积只是一楼的面积。所以地下室就不算体现在房本上吧?这样地下室随所购房屋给买房者使用,是否存在被物业收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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