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关于非居住房屋,按照下列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关于非居住房屋,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认定: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 为非居住房屋。家里沿街房屋在拆迁,原始设计应为店铺。祖上用店面从1933年开店经营到解放后,公私合营后变为居住用,2006年开店经营至今,无证照,问:是否可以被认定为非居住房。谢...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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