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月息约定2,债权和债务人为亲属,一年后,债务人以资紧为由,在仅有双方在场时交易习惯等因素来判断双方已达成调整利息的合意?
借条月息约定2,债权和债务人为亲属,一年后,债务人以资紧为由,在仅有双方在场时,以先付息1.5,余0.5以后再付与债权人达成口头约定,按1.5付息四年,还本金时对欠息予以否认,只认1.5,对此行为法律上怎样认定,应由谁来举证合适,能否以亲属关系,交易习惯等因素来判断双方已达成调整利息的合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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