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朋友铁路单位锅炉房及煤场围墙拆除,合同上是以料抵工,在拆除煤场围墙时,产权单位已经将地面上存储的原煤拉走返到其他煤场,朋友是单位指派的配合施工现场员,由于工期要求紧,在已经通知施工单位进场拆除施工,一个月内时间里单位领导没有对煤场围墙边高出地面剩余部分及地面以下经40年沉积下来的残煤做出任何指示的情况下,认为没用了,同意... 展开
我一朋友铁路单位锅炉房及煤场围墙拆除,合同上是以料抵工,在拆除煤场围墙时,产权单位已经将地面上存储的原煤拉走返到其他煤场,朋友是单位指派的配合施工现场员,由于工期要求紧,在已经通知施工单位进场拆除施工,一个月内时间里单位领导没有对煤场围墙边高出地面剩余部分及地面以下经40年沉积下来的残煤做出任何指示的情况下,认为没用了,同意施工单位分两次拉出534吨(含垃圾及残土)残煤变卖,第一次施工方给了朋友1万元,第二次拉煤后出事了,公安将朋友及其他当事人以涉嫌合伙盗窃罪全抓了,作价16万,现拘押10个月了,产权单位并没有报案,就是出示了经40年沉积下来的煤质不好、数量不详的残煤产权是单位的。据说朋友可能被判刑,单位工作就保不住了。这合理吗,单位领导因怕担责任不敢承认实际上已经放弃的煤底子,求哪位大侠能给指条明路,这废弃的煤底子能否以工抵料,朋友做法是有罪还是有错,这官司能打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