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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8年9月13日晚与人发生纠纷,对方一家四口闯入我家门市(兼住房)先是发生口角

你好!王律师,我在2008年9月13日晚与人发生纠纷,对方一家四口闯入我家门市(兼住房)先是发生口角,后发生抓扯,对方母子三人将我按在地上,使我不能动弹,致使头部,面部,颈部受伤,后对方买通法院,强加与我头上罪名,故意伤害罪,判我支付对方残疾金,17万多,我一直不服,申诉到巴中中级法院,法院一直不拖廷时间,不予受理,也不出任... 展开
ask9715308733|2017-03-07 13:0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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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5583660965

如果是撤销了原判决,则说明你是无罪的.如果你被实际关押,应申请国家赔偿.同时,判决你赔偿对方的钱数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已经支付,要求执行回转.,并赔偿你的利息损失.对于对方给你造成的损失,你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来要.比如,对方给你造成的医疗费花销等
2017-03-07 13:35
来自北京市

ask8114780153

撤销原判,就是要发还原法院再审,这是正确的。你对再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2017-03-07 13:22
来自北京市

ask4138481772

建议委托律师协助。
2017-03-07 13:1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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