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我们3人合伙垫资建设开发商品房,2006年于提供土地的代表人以给我公司办理土地变更手续为名借取我现金400多万元
2004年我们3人合伙垫资建设开发商品房,2006年于提供土地的代表人以给我公司办理土地变更手续为名借取我现金400多万元,个人另外注册房地产开发/公发公司,交了89万元的相关税费,代表人以该公司是今法业主,霸占了我们3人投资2000多万元建成的3万平方商品房,俩个合伙人要求退股。2010年省高院判决协议无效后,我将俩合伙人...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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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你所叙述的情况来看,案件是比较复杂的,你应当携带材料到律所与律师面谈,以便于律师能够根据材料情况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2017-03-05 17:3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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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你所叙述的情况来看,案件是比较复杂的,你应当携带材料到律所方面与律师沟通,以便于律师能够根据材料情况作出综合分析判断。我是郑州的丁律师,愿助你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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