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沙吃饭时发生口角,临走时他绕到我座位后面用茶杯打中我头部
我与沙吃饭时发生口角,临走时他绕到我座位后面用茶杯打中我头部,茶杯碎了,把我头部打开一个3-4厘米的口子,再次用抓着碎杯子向我面部打来时我用左手挡在他拿碎杯的手上,把我的食指与无名指切伤,我拿起桌上的一个茶壶(铝的那种)挡在我俩之间乱挥防止他再打我,这是我头部伤口的血已经流了下来,模糊了眼睛,什么也看不见,茶壶也被拉架的抢走...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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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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