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①提交经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逐级签署审核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勘验表》各一式三份;②下列材料一套: 1)项目批准文件;2)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4)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5)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订的 展开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①提交经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逐级签署审核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勘验表》各一式三份;②下列材料一套: 1)项目批准文件;2)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4)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5)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文件。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1)、2)项规定的材料。 ③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项目,在①、②规定数量3 的基础上,各增加一套材料。 (2)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规定向被占用或征用林地单位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进行。 (3)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4)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按照现行的《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应直接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用地单位不能直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