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四条和第三章的规定,目前,我国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到省、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基 展开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四条和第三章的规定,目前,我国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到省、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手段。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不同级别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内容上有所区别,市以下规划的主要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1、明确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针。国务院批准的现行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基本方针是: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2、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通过充分协调和综合平衡,提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方案,即确定规划目标年各类土地面积和布局。其中,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城镇用地面积5项为控制性指标。 国务院批准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项控制指标为:到2010年,全市耕地减少量即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9333.3公顷;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不得少于9333.3公顷;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2.46万公顷(637万亩),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35.67万公顷,占耕地保有量的84%;城镇用地总面积控制在270平方公里以内,其中合肥市中心城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50平方公里以内。 3、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根据法律法规,制定配套的、切实可行的政策及措施,保障规划的实施。通常的实施措施包括:制定年度计划、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查、严格城市、镇、村建设规划审查,指导农业结构调整。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要求;3、土地供给能力;4、各项建设对土地需求;5、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编制程序 1、调查研究 摸清土地家底(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适宜性评价研究、土地供需分析。 2、编制规划方案,形成规划文本、图件。 3、审批。 国务院审批全国、省级、省会及大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政府批准除国务院审批外的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