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中原本有五姊妹,父亲是在我九岁那年去世的。一直就是母亲一个人养育着我们,但大哥,二哥,三姐都在前几年相继去世,家里就只有四姐与我两姐弟。四姐常年在外地生活,家中一直就我与母亲相依为命,2009年10月17日,我因违法被劳教两年,母亲当时一个人在家,想到年事过高,怕万一有不测的一天,考虑到五姊妹中最小的我还没成家立业,还没... 展开
我家中原本有五姊妹,父亲是在我九岁那年去世的。一直就是母亲一个人养育着我们,但大哥,二哥,三姐都在前几年相继去世,家里就只有四姐与我两姐弟。四姐常年在外地生活,家中一直就我与母亲相依为命,2009年10月17日,我因违法被劳教两年,母亲当时一个人在家,想到年事过高,怕万一有不测的一天,考虑到五姊妹中最小的我还没成家立业,还没生儿育女,就与2010年6月30日在母亲的兄弟姊妹和律师的见证下立下遗嘱,并与三个姊妹(见证人)签字和按下手印,将家中两间住房(约21平方)留给了我,还有一间门面(约23.8平方)留给了我与二哥之子各享有一半产权,门面旁边的过道(约20平方)留给了我。这份遗嘱立好后想到拿去公证处公证不过是多此一举,因为这份遗嘱在法律是已经生效,于是就一直存放在母亲的三妹手中,在母亲立好遗嘱过后一两个月,我的四姐从外地回来,一直就与母亲生活在一起,但母亲也从未提过要修改遗嘱,母亲因为年纪七十多岁,身体一天不如一天,直到半年后因病去世,四姐那时已回来几个月,在母亲身边,母亲过世后,作为女儿的她为老人家操办了身后事,当时我仍旧在牢中,无法为母亲送终,俗话说百善以孝为先,母亲生儿生女为了不就是百年升天后有儿女为自己养老送终,这理应是我们儿女应该做的,然而母亲过世后,我于2012年3约8日刑满释放,亲人将母亲立下的遗嘱交还于我手中,但现在四姐见母亲的遗嘱上并没有留下什么给她,就不断的找我吵闹,并一个人跑到母亲的兄弟姐妹那儿不知说了些什么将那些老辈子都为她说话,并且已经到了歪曲事实的地步,目的就是为了要将母亲留给我的房产分走一半,还时时把母亲过世,为母亲操办身后事这个事拿来说事,就好像作为女儿的她为老人家最后做的这些事应该必须得到相应的回报,好像这些不是儿女该做的事,该尽的孝一样。我相信当时的母亲在立下这份遗嘱时是有她自己的想法,并且在后来她从外地回来过后,老人家要是真想留给你什么,完全可以在那时就修改遗嘱的呀,但母亲没有这样做,现在的你菲要来与我争这一半的遗产实属没这个道理,还收买,伙同母亲的那几姐妹现在来歪曲事实,想让母亲留下的这份遗嘱无效,试问母亲的在天之灵会得到安息吗。我想请问一下律师,从立遗嘱到现在个整个过程来说,这份遗嘱是否在法律上面生效,还有就我四姐收买,伙同母亲的那几姐妹有权说这份遗嘱无效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