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如下我弟参加同村李某所组织的酒席,席间李某谈及一包工头刘某欠
事情经过如下我弟参加同村李某所组织的酒席,席间李某谈及一包工头刘某欠李某工薪,后带同酒席约7人(含我弟)前往讨债,见到刘某后出现争吵,对方数人先动手,后我方另一人持管制刀具将其耳部砍伤(现鉴定为轻伤)。整个过程中,我弟参与动手,但未持武器,未造成伤势。如今该案件已进入公安局办理,对方将我方全部人员告入公安局,请问您,这种情况...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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