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我的原因给他人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能不能消除(来自绵阳金菊街单位房小区)
2011年3月,在一个朋友那里买了一套房。全款二十六万元。因为当时没有能力给付全款。所以2011年3月,一次性给付朋友十六万元。2011年4月,又付给朋友二万元。合计:十八万元。因为当时朋友向农业银行借贷有十万元房贷。截止2011年3月买房时,还房贷期限还有八年。我就拿朋友的还房贷的卡,一直在还房贷至今。房子也没有过户到我名...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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