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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在甲方(购房前已离婚)手里花20万(分两次,一次1

2009年在甲方(购房前已离婚)手里花20万(分两次,一次19万,一次1万,均已付清,且都留有收条)购得一套二手房,当时双方都签有购房协议,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也都交到我们手中,现在我们要求甲方配合进行房屋过户手续,但甲方以房产价值增值为由,要求我们多付6万,问这个理由合理吗?
ask9695735932|2017-02-23 08:16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ask9262332154

不合理,完全可以要求配合办理过户。如果对方不予配合,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17-02-23 08:59
来自北京市

ask1711500120

不合理,你可以要求过户
2017-02-23 08:52
来自北京市

ask7895573156

不合理,可以起诉要求过户
2017-02-23 08:39
来自北京市

ask4921220671

这个是不合理的,
2017-02-23 08:3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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