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土地增值税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税率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即纳 展开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土地增值税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税率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即纳税人取得的转让房地产的全部收入减除支付的地价款、开发成本和各项费用税金等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100%的部分,税率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200%的部分,税率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60%. (三)计税方法 土地增值税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总额减除扣除项目金额的余额和适用税率计征,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 (增值额×30%+增值额×40%+增值额×50%+增值额×60%) 五、屠宰税 屠宰税是对屠宰、收购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屠宰税是1950年12月19日由原政务院发布《屠宰税暂行条例》,从发布之日起实行的。 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务院决定,该税的征收与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行确定。各地屠宰税征收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纳税人 屠宰税的纳税人是屠宰或收购应税牲畜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凡在屠宰环节缴税的,在收购环节不再缴税。屠宰税的应税牲畜包括猪、牛、羊、马、骡、驴、骆驼等7种牲畜。各地普遍征收屠宰税的是猪、牛、羊3种牲畜。 (二)税率 屠宰税的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具体税率和税额标准由各地自行规定。 1.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一般为3%,如青海、山西、内蒙古等。 2.实行定额计征的,各地税额标准差别较大。如猪、牛、羊的税额标准,山东规定为每头10元、20元、2元;湖南规定为每头12元、20元、10元;北京规定为每头4元、6元、1元;上海规定为每头6元、8元、4元。 3.实行从价与定额两种税率并用。如四川省规定,收购应税牲畜的,从价计征,税率为3%;屠宰应税牲畜从量计征,每头猪、牛、羊的税额标准分别为4元、6元和1元。 (三)计税方法 屠宰税分从价依率和从量定额两种方法计征。计税公式为: 1.应纳税额=销售价格或收购价格×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屠宰应税牲畜头数×税额标准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