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1997年向港尾某地生产大队租用其小山一座共一百亩栽种
本人于1997年向港尾某地生产大队租用其小山一座共一百亩栽种果树(荔枝树)并签订协议,到期时间是2067年,租期为70年,已过十年!现在土地被开发商征用,按照开发商的赔偿标准是既赔偿土地也赔偿栽种于土地上的果树,那么问题随之而来---即到底哪一部分赔偿费该属于我?生产大队称果树赔偿费属于我,而土地赔偿费由他们所有,这是否正确... 展开
其他答案
你好,关于剩余六十年租期是否补偿的问题,需要结合你和生产大队签订的协议内容以及你们当地的拆迁政策来判断,你应当委托专业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我是郑州律师,愿助你一臂之力!
2017-02-20 12:0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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