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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交通事故两车相挂,造成一方驾驶员及车上乘车人同时死亡,(来自绵阳保险公司小区)

在发生交通事故两车相挂,造成一方驾驶员及车上乘车人同时死亡,交警认定双方驾驶员均有责任,对方车辆购买交强险,在死者家属提出赔偿时,法院按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比例判决双方承担责任,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只是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请问道交法76条规定怎样体现?
ask8164083701|2017-02-17 13:58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ask8051598343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 展开
2017-02-17 14:1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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