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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县级政府作出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

对于县级政府作出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处理决定,而是作出了延期审理通知书,延期期满后,又做出了中止审理通知书,理由是复议法四十一条第七款: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请问其他案件包括哪些案件,其中就有一个行政裁决的案件未审结,行政裁决的审理和... 展开
ask1659105298|2017-02-16 08:4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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