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朋友2008年1月借走的钱,口头说用两三个月,没写借条。催多次没结果后打算起诉09要求?
亲朋友2008年1月借走的钱,口头说用两三个月,没写借条。催多次没结果后打算起诉,于是让他2016年6月补写了借条,借条上写了16年9月开始分期还,未还的话按银行利息计算。结果他仍然推托。请问,1、起诉书上利息能从2010.01要求吗,还是只能从2016.09要求?2、这么多年利率变化多次应该分期分别计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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