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咨询过如下内容:您好,本人住在苏州一公有房中,在2楼有一间房间,在向南的窗前有一个晒场约10多平方米。----这个房间就租掉了。在租了期间,在2003年左右,一楼的住户擅自将其在我们晒场下方的屋子做了一个二三平米的天窗,并爬出天窗上了屋面,在屋面上我们的晒场里晒衣被,(2008年12月份左右回住才发现他是擅自做的这... 展开
您好,本人咨询过如下内容:您好,本人住在苏州一公有房中,在2楼有一间房间,在向南的窗前有一个晒场约10多平方米。----这个房间就租掉了。在租了期间,在2003年左右,一楼的住户擅自将其在我们晒场下方的屋子做了一个二三平米的天窗,并爬出天窗上了屋面,在屋面上我们的晒场里晒衣被,(2008年12月份左右回住才发现他是擅自做的这个天窗),并部份侵占了我们的晒场,我们不让他晒,。在2009年9月15 *** 竟然不让我们在原有的晒场里晒衣服了,并称是他的屋面。一楼的住户是2003年买来的公房,他说他买来时就有天窗了,是前住户建的,我们认为前住户擅自破屋面做天窗,是违章建筑,他购买的违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我们要求相关部们封掉其天窗,———。贵方和我说可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我向房管局问后,房管局对我说原住户死亡了,是不能要求后住户恢复原状的,他的回答对吗?有法律依据吗?我们认为虽然原住户死亡,因他的违章建筑是不合法的,后住户所购的违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可责承后住户恢复原状,我的要求合理吗?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