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个案子背景:1,我和前妻离婚,分割我的一套房产。2,此房产在我婚前,是我和我父亲共同作为被拆迁人得到的,我父亲后去世。(有房地产公司证明,和购房合同及收据)3,在我婚后过户到我名下。在地方法院判我和前妻平分,理由是婚后共同财产,我不服上诉,中院维持原判,对我“第2项”的证据没有采纳,也没有给出回应,视而不见。于是我上诉到... 展开
我这个案子背景:1,我和前妻离婚,分割我的一套房产。2,此房产在我婚前,是我和我父亲共同作为被拆迁人得到的,我父亲后去世。(有房地产公司证明,和购房合同及收据)3,在我婚后过户到我名下。在地方法院判我和前妻平分,理由是婚后共同财产,我不服上诉,中院维持原判,对我“第2项”的证据没有采纳,也没有给出回应,视而不见。于是我上诉到高法,被受理。约我2周后去谈话。我的诉求:这个房子有一半是婚前,另一半(也就是我父亲那部分)才是我婚后继承,和她平分,她也就得到总共的1/4才合理。我的问题是:1,我有此房子作为婚前财产来历的证明,中院为何视而不见?2,高法受理了,我将如何抓住这最后一次机会为自己辩护?比如重申婚前财产(我作为被拆迁人的部分,是婚前财产)对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