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8年10月与业主签定《房屋租凭合同》,租期为2年,合同约定月租金为3000元,免租期为两个月,即2009年1月开始算租并交纳两压一租于业主。后由于签约时业主并没有出示有关房屋证明相关证件,我方于1月16号发律师函要求业主10内出示相关证件,如不出示我方将于2月9日解除合同回收铺并要求退回压金。但业主不但给予答复也不回... 展开
于2008年10月与业主签定《房屋租凭合同》,租期为2年,合同约定月租金为3000元,免租期为两个月,即2009年1月开始算租并交纳两压一租于业主。后由于签约时业主并没有出示有关房屋证明相关证件,我方于1月16号发律师函要求业主10内出示相关证件,如不出示我方将于2月9日解除合同回收铺并要求退回压金。但业主不但给予答复也不回收铺面并不给于我方迁出商铺。我方再于2月12日再次发函要求业主前来办理。并同日于法院上诉要求业主同意我方迁出,后于2月24日业主于法院同意我方迁出。但再次不来收回商铺。2月26日我方再次上诉要求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业主退回压金。业主于5月7日反诉我方违约要求赔偿月租加违约费共28000元并要求解除合同。(我方两次发函陈述解除合同的因由及提出解决方案,函件送达对方时,对方也签收但不回复函与出示相关证明。业主拒收钥匙并还在我方处,但我方早已2月6日要求迁出,但业主通过管理处不给予迁走,但24号可以确定我方正式迁出。有关月租也交纳到2月9号。业主反诉时才向法院出示相关证明文件,但从未向我方出示。?)想请问我方现时还有多大胜算?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