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我本人经人介绍说,来我市开发的朝阳三好公司由于资金一时短缺,想在民间搞些贷款,以他已经建好的门市楼做抵押(当时到现场看到1号、2号、3号楼工程建到地下副一层和地上一层),说好用两个月,如果还不上的话,以楼抵钱款,我当时与三好公司的法人见了面,用已经建到地上一层的2号楼9--10号门市做抵押,签定了借款抵押合同及买... 展开
2008年,我本人经人介绍说,来我市开发的朝阳三好公司由于资金一时短缺,想在民间搞些贷款,以他已经建好的门市楼做抵押(当时到现场看到1号、2号、3号楼工程建到地下副一层和地上一层),说好用两个月,如果还不上的话,以楼抵钱款,我当时与三好公司的法人见了面,用已经建到地上一层的2号楼9--10号门市做抵押,签定了借款抵押合同及买楼合同,我拿了20万元现金交到三好公司的财会,给我出具了借款收据。后期三好公司无力在建设下去了,他又把项目转手给了别的公司,当时与别的公司签定了转让合同,用一号楼顶象我这种性质的人,我的抵押楼房在2号楼门市,现在的公司不认可,我又找到当地的政府部门,给出的答复是,当时三好公司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我看到了政府的立项批文,及建设、土地等相关部门的手续,我才相信的,请问我的协议能生效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