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管理人员的做法应该说是损害了业主的共有公用设施的决定权,也损害了业主的完整物权,无论是依物权法,还是依物业管理条例,都可以主张其侵权或者违约(依物业服务合同),而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物权法》第二编规定的所有权的相关内容。关于业主的建筑区分所有权问题在第六章有规定: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 展开
小区管理人员的做法应该说是损害了业主的共有公用设施的决定权,也损害了业主的完整物权,无论是依物权法,还是依物业管理条例,都可以主张其侵权或者违约(依物业服务合同),而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物权法》第二编规定的所有权的相关内容。关于业主的建筑区分所有权问题在第六章有规定: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