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的时候开发商带我们看的是一期的同户型的样板间,开发商并未说明三期与一期有不同,觉得没有什么问题就买了,结果三期交房的时候窗户与一期的高度差异很明显,严重影响采光。现在要求开发商依照样板间进行恢复,开发商说三期的图纸就是如此设计的,另外他们指出合同中有一个条款“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及其相关补充条款、附件前,已就合... 展开
买房的时候开发商带我们看的是一期的同户型的样板间,开发商并未说明三期与一期有不同,觉得没有什么问题就买了,结果三期交房的时候窗户与一期的高度差异很明显,严重影响采光。现在要求开发商依照样板间进行恢复,开发商说三期的图纸就是如此设计的,另外他们指出合同中有一个条款“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及其相关补充条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条款中免除或限制卖出人责任的条款作出了特别提示,买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内容”作为免责条款。请问这条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如果开发商执意不改造,请问是否可以以欺诈罪来起诉开发商。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