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证纠纷
我于1992年与刘口头协议,合伙建房以刘的名义办理审批手续,等建完房后在各自以各自的名字办理房产证等,建房费用各自承担。并有证人作证。但1993年刘偷偷以他自己的名字办理了房证,多年索要无果,我与2008年向法院起诉确权,一审胜诉,刘上诉,听说有物权法后,我有可能败诉,请帮我分析以下,二审的结果是什么?谢谢
其他答案
按照物权法的新规定,新建房屋的所有权自房屋建成之日起取得。且房屋的建审手续在对方名下,应当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为对方,如果你能举证你出钱的具体数额,对方应当就你支出的部分返还给你。当时确权之诉就是错误的,因为物权人肯定是对方,你的确权之诉就没有了意义了。直接以你们当初的协议要求对方将约定的房屋份额过户给你(视为对方取得房产证后将部分房屋再次出卖给你,你当时出的钱视为已经支付了对应的房价款,要求法院判 展开
2011-03-24 05:3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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