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4年2月有意向购买一套商品楼房,在购房协议中明确房号为2号楼9层6号房间。没有其他关于房号约定。定金8万元。2014年10月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时候,合同写明房号为2号楼9层5号房间。销售经理和我解释“房屋位置,户型都没有改变,只是房屋号码发生了改变。原因是开始的房号是房地产公司自己编的,最终房号是房管局的房号出最终... 展开
我于2014年2月有意向购买一套商品楼房,在购房协议中明确房号为2号楼9层6号房间。没有其他关于房号约定。定金8万元。2014年10月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时候,合同写明房号为2号楼9层5号房间。销售经理和我解释“房屋位置,户型都没有改变,只是房屋号码发生了改变。原因是开始的房号是房地产公司自己编的,最终房号是房管局的房号出最终的签约房产房号。所以出现了6号变成5号。”并且开解我“房屋号码没什么关系,”我当时提出了异议。我坚持按照购房协议中906房号交易。销售经理说“那是不可能的,进几次交流无果,并且2月份签的协议,他们的售房许可证9月份才办下来,我有受骗的感觉,现在我要求退房,他们一直推诿,从十月份推到现在,现在电话都不接了,我认为门牌号码是房屋价值的一部分。我主张要求退房,要求开发商退换我的定金8万,利息都不计较了。我想问各位大律师,在法律规定条文上能否支持我的要求。谢谢各位大律师分析讲解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