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二)住房公积金;(三)生产、经营、承包、承租所得;(四)劳务报酬;(五)股息红利;(六)其他所得。 第十六条 每个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七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二)住房相关证明;(三)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展开
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二)住房公积金;(三)生产、经营、承包、承租所得;(四)劳务报酬;(五)股息红利;(六)其他所得。 第十六条 每个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七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二)住房相关证明;(三)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四)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购家庭持规定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二)街道办事处对申购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初审并公示,公示期限为十五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单》,并将申购家庭的材料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所在区设立的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三)区分局对申购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实后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四)市住房保障机构核定申购家庭的购房资格并公示,公示期限为十五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建立档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认定单》;(五)市住房保障机构就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位置、数量、面积、价格及报名参加摇号的日期和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告;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