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单位:元/平方米等别:123456789101112131415标准706050403228242117141210875 注:1 展开
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单位:元/平方米等别:123456789101112131415标准706050403228242117141210875 注:1、表内定额标准为平均土地纯收益。中央分成部分=定额标准x 30%;地方分成部分=定额标准x 70%; 2、对成片转用土地,以批准面积为基数,按上述标准征收; 3、对在城市用地规模之外单独选址的项目,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的,根据土地所在地的等级,按相应标准征收。 4、城市等别中全国市、县名称及行政范围,依据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1998》确定,其中城市仅指城市市区,市辖县、市在分等中单列。 收起